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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打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22/9/14 阅读次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需求日益增多,市场利益巨大,不法分子对老年人的诈骗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2022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中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医疗器械”“保健品”领域,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案例一:赫章县某医疗器械咨询服务部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26日,根据举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赫章县某医疗器械咨询服务部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讲座,现场有50余名老年人参加。在当事人办公场所货架上发现3盒名称为“E骨康型”的产品(产品备案凭证编号:冀沧械备20200020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21号,生产企业:河北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提供的该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内容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七星关区某健身器材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6月14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聚集老年人30余名。该经营部宣传的企业文化内容含“福禄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健康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创始人从事健康产业二十余年。公司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十余人,专业从事家用系列健康产品的研发、创新和改良,公司核心产品有养生波动仪、智能温热健身床、玉石温热床垫、光波气血通、纳米磁化水机、水平律动仪、艾灸仪、吸氢机等系列产品”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宣传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又见该经营部内张贴的产品《价目表》上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8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方县某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2年5月17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方县某健康信息咨询中心进行检查,在该咨询中心二楼经营场所摆放有冠瑞牌第三类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机23台,该咨询中心经营者在现场为100余名老年人讲解上述高电位治疗机的产品信息及功能。该咨询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织金县某美容养生店发布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案

       2022年5月24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美容养生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生店经营一般保健产品,在店内发现悬挂有“中药热敷功效”“温通经脉,散寒处湿,疏通全身经络,活化细胞,激活全身功能”“温阳止痛,激发人体正气,提高机体免疫能力,延缓衰老,美肤美颜”等字样宣传牌。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威宁县某养身馆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2年5月28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威宁县某养身馆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有40余名老年人正在体验,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6盒“国源国珍、康肽盛世”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标签标注虚假内容,未标明销售价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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