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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赵某某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5/4 阅读次数:
审判现场
  5月3日上午,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某等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3人被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五十二万五千元。
  自2007年起,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赵某华就开始利用宗族、姻亲、朋友等关系,笼络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长期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横行霸道,致其恶名外扬。2010年,为了该团伙的发展和壮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华组织带领被告人彭某廷等人在草海镇民族村前进组抢劫赌场,影响力不断扩大。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华便带领组织成员在草海周边开设赌场,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衍变成了以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彭某廷等14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良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华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结合2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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