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因驾驶汽车夜间两次盗窃他人财物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已决犯李某某驾驶李某某家庭共有的小汽车在小海镇“六威高速公路”1工区内盗窃蒋某的型号为12.00R20-18PR轮胎10个,盗窃型号为11.00R20-18PR轮胎2个。事后,李某某、张某某将所盗窃的轮胎卖给徐某某。2018年5月12日凌晨,张某某伙同李某某驾驶李某某家庭共有的小汽车在观风海镇一沙石厂内将华能贵州“七里半”风电项目储油罐里的柴油盗走9桶,每桶净重185.00公斤。事后,张某某、李某某将盗窃的其中6桶柴油卖给徐某某,将其中3桶柴油卖给刘某某。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轮胎和柴油鉴定价格共计39379.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县公安局在徐某某家中查获被盗柴油4桶及轮胎12个,并返还给受害人。
另查明,2011年10月14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被盗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