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2月至9月期间,罗某等七人流窜在金沙周边县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使得26名司机受害,受害金额高达79350元。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罗某、陈某分别为首的本案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一定的组织性,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特征,系恶势力犯罪。根据其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因罗某、陈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法院对其依法从严惩处。
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罗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罚金共计24.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