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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4/23 阅读次数:
  近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肖某群、潘某等人因犯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强奸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肖某群、刘某乙(未成年,另案)、曹某和、刘某丙、潘某等人,形成以刘某甲为首要分子,肖某群为骨干成员,刘某丙、潘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多名未成年失足女在贵州省织金县等地(以织金为主)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刘某负责集中调度,管理所得嫖资,统一安排食宿。潘某参与卖淫并带领失足女到宾馆、酒店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肖某群、刘某乙、蔡某河、刘某丙负责接送失足女、处理卖淫活动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等。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刘某甲、肖某群均与不满14周岁的失足女发生性关系。2018年2月25日,为让何某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甲等人将其连续控制在织金某宾馆内七天,避免同外界联系。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强行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还伙同他人共谋实施盗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群、刘某乙、潘某等人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群、刘某丙利用暴力手段,限制被害人何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群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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