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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杜鹃公安局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4/22 阅读次数: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贵州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方案》《毕节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为鼓励全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切实增强全区广大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百里杜鹃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百里杜鹃公安局结合实际,制定《百里杜鹃公安局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举报内容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线索、涉黑涉恶案件在逃人员线索、村支两委犯罪线索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具体包括:
  (一)威胁、恐吓、挤压、残害竞争对手,串标围标、垄断经营、非法控制的黑恶势力。
  (二)欺压乡邻、横行乡里的村霸、寨霸,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利用家族势力欺压弱小、为非作恶、暴力抗法的宗族恶势力。
  (三)采取暴力、胁迫、跟踪、滋扰等手段替人讨债讨薪,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四)高利放贷、暴力逼债,强取豪夺的黑恶势力。
  (五)交通、建筑等各类工程项目中垄断经营、强揽工程、强拿硬要,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市霸、行霸。
  (六)拉帮结伙、无事生非、打架斗殴、为非作恶、称王称霸的帮派黑恶势力。
  (七)实施组织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贩卖毒品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堵工堵路、闹医闹丧、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九)在校园周边随意辱骂、骚扰、殴打、欺凌、性侵、抢劫、敲诈、裹挟、教唆、引诱、胁迫在校学生的黑恶势力。
  (十)非法营运、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对抗公权、破坏办公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实施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百里杜鹃实施渗透、发展组织成员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恶势力。
  (十三)“信贷套”、网络贩枪、网上高利放贷、网上赌博、网上色情等新型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四)以公司、企业为外壳,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五)以上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六)其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举报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
  1.公安机关未掌握或未发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违法犯罪嫌疑人、关键证据。
  2.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但尚未掌握或未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关键证据。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4.其他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相关证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情况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受害人及其家属举报所受到伤害的案件的。
  6.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采取实名,通过当面、电话、信函、邮箱等方式举报全区范围内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
  当面举报:百里杜鹃公安局扫黑办公室(公安局三楼)
  电话举报:0857-5681110(公安局扫黑办)
  信函举报:邮编:551614
  地址: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水口组公安局三楼(扫黑办)收
  邮箱举报:bldjga@163.com
  四、举报要求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举报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人员或“保护伞”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事实依据。
  (三)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五、奖励标准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0元。
  (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0元。
  (三)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团伙、九类涉恶犯罪(个案)及村支两委其他涉黑涉恶罪名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 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7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查处县级领导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每查处1名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0元。
  (六)根据举线索查证属实,查处科级领导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每查处1名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七)根据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查处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每查处1名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六、奖励原则
  (一)对同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案件的举报奖励,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发放。
  (二)对一人举报多起涉黑涉恶案件或多名“保护伞”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保护伞”的,按一案或一人予以奖励;对多人分别举报同案件或同一“保护伞”的,按先后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查证后,不属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可按照其他违法犯罪线索规定办法进行奖励。
  七、奖励发放
  (一)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保护伞”线索,一般线索应于30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线索应于50个工作日内就初查结果或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形成核查报告。
  (二)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保护伞”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安局扫黑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自接到公安局扫黑办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凭本人6位数以上的代码)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码、代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委托手续进行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保护保密措施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最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实行严密的保护制度。
  (二)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资金从情报经费中列支,由局扫黑办牵头审核审批,报警保部门根据奖励等次据实支付,接受纪委、督察的监督。
  (三)本《办法》由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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