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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
作者:文|本刊记者 杨 欢  发布日期:2017/7/12 阅读次数:
  6月21日,记者在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据悉,《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引进或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有重点地引进金融分支机构、鼓励引进或新设配套服务机构、鼓励引进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好新设或引进机构的政务服务、落实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奖励经费、进一步明确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和流程等八项内容,“干货”多,对新进驻毕节的金融机构补助力度大,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对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毕节、完善我市金融组织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指导我市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成了“引金入毕”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和完善了我市的金融机构体系,鼓励市外各类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将助推我市金融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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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引进金融机构八大措施

  一是鼓励引进或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有重点地引进金融分支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30万元、二级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补助2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三是鼓励引进或新设配套服务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是鼓励引进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对引进或新设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落户补助100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承诺5年内不得迁离毕节,若5年内迁离毕节的,收回补助资金。
  五是做好新设或引进机构的政务服务。对新设或引进的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金融市场机构、金融培训机构等,在机构注册登记时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机构选址、建设协调、手续办理、业务开展以及高管子女入学、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六是落实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奖励经费。市财政根据当年引进金融机构数量安排相应的扶持经费,按规定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七是进一步明确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上述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毕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政策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八是申请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和流程。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在正式开业后自愿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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