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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民主立法机制
作者:文|本刊记者 程 红  发布日期:2017/7/24 阅读次数: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扎实推进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协商和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为内容的民主立法改革工作,推动人大制度改革,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民主立法机制。
  据介绍,我市立足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协商和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立法工作,推动人大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民主立法机制,走在了全省前列。可以说,这是我市找准人大职能作用与党委中心工作结合点、着力点的具体体现。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在程序上,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筛选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市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从各县(区)选择1-3个乡(镇、街道)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目前,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产生程序,并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审定,我市选出了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大新桥街道,大方县黄泥塘镇、慕俄格古城街道,黔西县水西街道、甘棠镇,金沙县鼓场街道、西洛街道、沙土镇,织金县文腾街道、茶店乡,纳雍县雍熙街道、维新镇,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盐仓镇,赫章县兴发乡、珠市乡,百里杜鹃管理区金坡乡、普底乡等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在工作机制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县(区)人大(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点的组织协调、服务联系、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到联系点开展调研,听取建议和意见,对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向立法工作联系点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对市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法规及法规草案立法评估工作;组织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法工委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收集并反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上级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提出修改建议;参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向法工委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反映和收集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学习人大机关刊物、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学习资料,及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机关开展有关工作;鼓励基层立法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调研报告;根据邀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有关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相关资料台帐,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加强人大协商的要求和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立法协商制度。
  所谓立法协商,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等主体进行沟通、协调、商议,充分听取意见,取得立法共识的规范化民主立法活动。
  在工作机制上,立法协商贯穿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始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立法协商的具体工作形式主要有建立日常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法规文本调研协商机制、草案条文“称量”机制、社会公众参与协调机制。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可以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些事项主要有八项:一是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法规立项论证评估;二是立法调研及法规起草;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四是法规草案研究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法规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六是法规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七是法规案付表决前、法规实施后需要评估的;八是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制度、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实践,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组织形式上,以市人大选联委为主,常委会法工委配合负责相关组织、协调等工作。在工作机制上,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注重吸收代表议案、建议;二是为市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建立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修改的相关制度;四是建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法规审议制度;五是建立人大代表立法信息库;六是注重市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供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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