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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今年7月1日施行
作者:文|图 实习记者 尚宇杰  发布日期:2017/5/15 阅读次数:

  5月2日下午,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委主要领导出席发布会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炳荣主持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光江、吴学军、罗昌琪,市政府秘书长黄家忠出席发布会。

  会议指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毕节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在全省范围内第一部针对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法规。

  会议强调,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完善人大制度,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生动实践;是党通过人大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是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创建“法治毕节”的重要举措。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也是通过立法把加强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持续加强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会议强调,全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抓好《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治宣传领导体制下进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执法机关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市、县(区)两级人大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工作。

  据了解,《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6章57条,分别为:总则、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制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重点是针对毕节市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的五大类问题,通过立法,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权职责,规范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为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详细的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案件提供直接的法规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5日经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水平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发布会上,《贵州日报》《当代贵州》《贵州民族报》《毕节试验区》等多家媒体记者分别就水源保护措施、水源保护难题、水源保护对象等问题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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