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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法可依
——盘点“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亮点
作者:龙义华  发布日期:2015/7/6 阅读次数: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突显“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 要求,刚一出炉就被冠以“史上最严”的头衔。新法共10章154条,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强制度构建。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新法出台的背景是我国食品监管机构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质监、食药监分段监管模式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新法的及时修订适应了机构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为了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新法第6条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评定;将食品安全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写进法律条文,从立法层面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专设一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明确规定了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新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同时新法还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网购食品纳入监管。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之前我国针对网络食品购物的法律监管还是空白。新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新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新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节“特殊食品”共10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严格监管,如新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新法第77条规定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新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要在标签、说明书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新法第81条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新法第64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法第6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新法第66条规定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新法第131条、第140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九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惩戒。新法旨在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从目前的食品执法实践看,食品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食品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通过修订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完善,可以发挥法律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新法首先强化了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其次在违法成本上,新法大大提高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新法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的升级,显示了政府从立法层面出发,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重典治乱“市”,严法整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作者单位:毕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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