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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札记
作者:陈清华  发布日期:2014/11/26 阅读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极大地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也进一步拓展了这一理论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实践空间,中国必将进入法治新时代。
  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三次会议三个文件内容非常丰富,内在的逻辑一气呵成,是一脉相承的、共同的一个主章,就是要把我们国家进行“三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黑格尔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意思是高远的思想能够引领时代的前进。党中央在每年举行这样的全会上面拿出来奉献给人民的重要文件,它自然也应该体现时代精神,它本身就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它凝聚了成百上千位学者、领导的思想和观点,而这些思想和观点不是空穴来风,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是来自理论的推导和来自实践的总结。三次会议用了“三个全面”来进行概括,这三个会议如果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是对建党93年来、建国65年来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法治理论的一个新突破,也是法治的实践进入到了一个新时期。
  一、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完整阐述,即“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依托法治的稳定性、严谨性、可预期性、可操作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各种制度的执行更加严格、更加高效。因此,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自由的现实诉求,如果人民不追求法治,人民不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那这样的法律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情况,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一个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主要聚焦在经济领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领域。其实,在政治领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矛盾,那就是大家所看到的“落后和相对匮乏的民主法治保障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加快法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二、人治和法治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基于五千年人治历史的深刻教训,中国从尧舜禹时代就进入到了奴隶制时期,从那个时候开始到今天,上下五千年,人治的时候多,法治的时候少,或者说主体部分压根儿就是人治。那么,人治是天然就不好的吗?也不是,就国家治理来说,人治和法治并不见得谁好谁坏。法治有它的弊端,比如说它过于稳定,过于保守,不能够与时俱进,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够因人而异,不能够因地制宜。人治也有它的好处,如果我们遭遇了一个圣贤、一个哲学王,这样的人治当然是人民之福。人治有它的优点,法治有它的弊端,但问题的本质不在于谁好谁坏,而在于谁靠得住。
  古希腊的柏拉图说“人治是第一等好的,法治是第二等好的”,他心目中人治的“人”是哲学王,用他的原话大体意思就是,要么国王懂得了精通的哲学,要么哲学家当了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社会就能够治理得很好。
  在中国,我们的老祖宗孔夫子也有同样的观点,追求的是圣贤之治,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什么意思呢?在法庭上审理案件,我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你如果要问我的理想,我的理想就是让天下无贼、天下无讼。怎么才能达到天下无贼、天下无讼的境界呢?那就是要让每个人都成为“仁义礼智信”的君子,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都信守道德的训诫,那就是“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信友义”,应该是这样的君子,那这样的诉讼、纠纷就不会发生。在他看来,法律只可以解纠纷于后、解诉讼于后,而道德则可以预纠纷于前。 
  孔子在《论语》当中讲了一句经典的话,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名言的意思就是说,我们治理国家、治理天下,以统治者的政令为引导,以严刑军法为人民行为的规范,老百姓就会免于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但是换一种办法来治理国家,如果我们以伦理道德来引导大家的思想,以纲常礼教、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但能够免于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且知道自己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应该做的事了。
  在这样一个思维的框架下,柏拉图和孔夫子都主张人治,但遗憾的是,这种人治不可靠,历史的教训多么深刻。正是基于这样对历史的反思,邓小平同志的话就值得我们再三琢磨,“我看还是法治靠得住些”。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中国文明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治理模式,庙堂内的皇帝——官僚士大夫与庙堂之外的乡绅——儒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盟关系。作为社会的治理主体,他们以儒教意识形态为主要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在处理各种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虽然当时的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治理者不能随意违背的重要准则,但是因为法律难以规范千差万别的具体事务,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治理者根据儒教意识形态的原则做出临机决断和自由裁量,各层级、各部门主官的主观意志往往成为行政和司法决策中的决定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级党政机关都是依靠“红头文件”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工作。因为这些“红头文件”给予各级党政机关的只能是对某些问题的原则性指示,其规范类型与法律原则相近,远不能具备法律规则所特有的具体而微的规范效力,因此,事实上,仍是赋予各级党政机关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其本身所必然具有的创新性和革命性本质,在许多时候,就难免会有超越现行法律规范界限的可能。再加上各级党政机关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每遇社会矛盾,在解决中,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很少考虑现行法律规定,往往选择法律以外的解决途径,有时甚至不惜通过法外交易来化解矛盾,实现廉价的稳定目的。虽然在某些时候或某些具体的个案中,可能达到节省行政成本、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的效果,但总体上却是导致全国范围内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矛盾集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症结之所在。因此,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最终必将完成对上述人治主义的治理模式的革命,构建起以法律为基本准则的现代治理模式,极大地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效率。
  三、良法善治
  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是什么内涵?可用“良法善治”四个字来概括。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这本书中最早阐明了法律的要义,有两重意思:你制定的法律得到了全民的信守,而被全民所信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两句话本身就表明了法是良法,治是善治,只有良法没有善治是空中楼阁,看上去很美;只有善治没有良法,那是恶法,是危害社会之法。
  良法和善治是辩证统一的,在我们今天的中国搞法治,我们必须以百倍谨慎的态度制定每一部法。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中旗帜鲜明地讲了一句话“让每一部立法都成为精品”,难度很大,但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其实就代表了让法律成为良法的一个期盼。
  依法治国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1997年的时候我们所说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国法体系,即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今天我们再谈法治体系或者国家治理体系这个概念的时候,它的内涵丰富了,外延扩大了。这个外延扩大就表现在,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还包括了党规政策体系和社会制度体系。社会制度体系一般来说具体包括政治协商体系、基层自治体系等等,也包括习俗体系。现在在这样一个治理体系的框架下,我们说它的内涵丰富了,外延扩大了。
  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只是纸面上的文件,用英文讲叫做 law in paper,但是真正关键的是law in action,行动中的法、实施中的法。所以,从完备有效的法律体系转为完备有效的法治体系,它的内涵更加丰富了,它的环节更加全面了。法治体系就包括了完备有效的规范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了这么丰富的内容。只有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行良法善治,才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体系不是以“统治”或“维稳”为目的,而是以彰显“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旨,以“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目的。它必须凸显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地位,杜绝政府及其部门越权立法的现象,建立起行政机关在人大指导下起草行政法规的运作机制,完善有广大公民参与的相关立法程序,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四、培育法治文化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育出深厚的法治文化。由于长期人治主义传统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根基薄弱,这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中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按照习俗或潜规则处理各种事务。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让宪法和法律规范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成为调节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裁量是非功过的基本价值维度,成为指导执政党、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共同的“文化指令”。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社会自治,建立社会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养成公民普遍尊法、守法的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国有个法学家叫做伯尔曼,他说:“法律如果不被信仰,那它将是形同虚设。人民要信法、懂法、守法,法治才能力行得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困境就是有法律而无法治信仰,因此,能否做到全民守法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根本标准。全民守法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率先守法,以党风、政风带动整个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地位是由宪法规定的,我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民守法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发挥好官员提拔晋升这个指挥棒的作用。
  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良好生态,保障司法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基于对社会公正实现途径的深刻理解。在当今中国,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已逐渐成为威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越权干预司法,地方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利益考量违法裁判,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质素不高等等,都是冤假错案出现的重要原因。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审判和执行权分离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等,毫无疑问,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作者系毕节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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