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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的困惑与破解
作者:毕节公路管理局 吴太成  发布日期:2008/9/14 阅读次数: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从2001年开始已经七年了,但此项工作在有的地方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处于很艰难的境地,欲干不能、欲罢不能。现就其中的一些困惑及如何破解作一些探讨,以供讨论。
  困惑与破解之一 困惑:从交通部的部令到国家九部委联合行文部署,可谓治超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的力度是不断加大的,但有的地方总是政令不通,有的政府官员总是把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作为理由不执行或执行中大打折扣,形成交通公路部门与当地政府之间很尴尬的局面,最终屈服的大多是交通公路部门。破解:加快立法。政令与法律的效果是不同的。在从人治向法治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有的官员连法律都可以不顾,对政令不屑一顾也并非新鲜事。法律与政令相比,法律更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因此,在加快交通立法的过程中,有必要把国家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解决政令不通的问题。
  困惑与破解之二 困惑: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了,这30年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的30年。但仍有个别政府官员反其道而行之,热衷于计划经济,政企不分,甚至官商不分。有的人为了个别行业部门,甚至为了小集团和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地方和国家的利益。这在公路运输市场上尤为明显。有的行业的物资运输被部分人高度垄断,人为压低运价,肆意恶性超限超载,造成了公路严重的损坏,公路交通部门一治理,如强制卸载、收赔(补)偿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处罚,有的地方官员就出来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放宽标准,有的指责公路部门治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理由是造成上路运输车辆多了(他们认为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少一些才好),以此要求取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结果造成有的路段严重损坏甚至面目全非,后果如此严重仍没有人负责。破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转变职能虽然有一个过程,但不能因为有过程而不转变职能,要害是政企分开、官商分离,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依法行政,包括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依法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从微观经济管理的干预中跳出来,不去管那些本应由市场去调节的事,真正建立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让公路运输市场繁荣起来,真正为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应呼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的督查部门、纠风部门要把治超纳入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督查和纠风视野,加强监督,严明政治纪律。
  困惑与破解之三困惑:国家九部委联合行文后,给公路交通部门挺足了劲,当时提出了建立综合执法队伍联合上路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是交通公路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多。公安机关在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能积极配合支持,其他部门基本未参与其中,使交通公路部门在日常治理工作中显得势单力薄,手段极为有限。如非法拼装改装、大吨小标、车籍外挂等,没有多部门联合行动是难以治理的。破解: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仍然需要通过加快立法,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联合治超中形成道道屏障,使恶性超限超载受到全方位的遏制。在多部门联合治超中增大威慑力,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阳光操作,使个别地方官员的非正常干预难以进行。
  困惑与破解之四 困惑:公路技术等级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决定的,即根据交通量来决定。国家投资公路建设必须考虑整体的投资效益,不可能为了满足个别特殊物资运输而过度超前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增大国家投资必然降低投资效益,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由于投资有限,公路设施总体上既有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面,又有因发展速度加快不适应的一面。大吨位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在各种等级的道路上都在跑,对公路的损害是成几何级数增长的。因严重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垮塌、路基垮塌的事故不乏例子。大吨位车辆与低等级公路很不相称,如实行计重收费将更加得不偿失,又一轮恶性循环不可避免。破解: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度提高公路技术等级,以适应大吨位车辆运输的需要,在建设资金能解决的前提下,新建或改扩建的公路起点要高,标准要高。另一方面,车辆载重量必须考虑道路的承受能力,不同车型行驶不同等级的公路。什么车走什么路,各行其道,对恶性超载超限车辆必须强制卸载。某些行业特殊物资运输应建设自己的专用通道,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管理。专用通道的技术等级应与其运输需求相适应,从而避免因个别行业掠夺式使用公路,造成一家欢乐万家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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