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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道德实践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作者:中共毕节地委宣传部 陈 贤  发布日期:2009/6/6 阅读次数:
  道德精神的培育和道德品质的形成,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我们推进道德实践,就是要把握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结合实际,有效推进道德实践,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一、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因为道德在本质上的实践性,就决定了道德学习、道德情感、道德选择的可模仿性。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特别是青少年,道德的模仿行为在道德人格的塑造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的道德实践,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评选、推出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模范,树立、宣传各个方面的道德模范及其道德事迹,用模范的道德力量感召人、教育人、引导人,培养道德情操,树立高尚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同时,要大力加强改革发展典型、经济社会发展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良好社会氛围。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民族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高度重视革命时期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等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大庆精神、雷锋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高度重视改革开放新时期“64字创业精神”、九八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目的就是树立榜样,带动全体人民提高道德素质。
  二、推进道德规范的具体实践。无论是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还是关于学习、生活、工作和生产的道德规范,都要推进实践运用,使学习、生活、工作都在一定的道德规范下推进。全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都要切实负责地对道德实践的情况进行督促,确保道德规范有机地融合到学习、生活、工作的全过程,在道德实践中深化对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认知和培育,增强推进学习进步、生活文明、生产文明的道德支持力量。要特别注重个人人格的塑造,使道德实践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成为一种内在修养。
  三、统一全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只有分清荣辱,明辨善恶美丑,一个人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一个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正是统一道德评价标准的重要成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些领域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建立,于是,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道德评价缺乏,或者在道德评价中没有统一的共识,就有些封建道德标准、资本主义道德标准在导向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造成了道德评价机制的混乱,给道德建设的推进形成了障碍。因此,应随着各种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统一全社会的学习、生活、工作的道德评价标准,不断增强道德评价的力量。特别是要重视新的领域的道德评价机制的建设,促进新生事物的健康成长。
  四、建立法律对道德实践行为的支撑体系。道德和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两大驱动力量,道德侧重于正向激励,法律侧重于过失惩罚。从本质上讲,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神;法律是道德的运用和对不道德行为的纠正。因此,法律应更多地关注道德问题,把一些关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法律化。一方面,强化法律的道德激励作用,给予道德行为的法律肯定;另一方面,法律在惩罚功能的运用上,应支持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和谴责。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法律就要给予激励;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并触犯法律,法律就要在追究具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追究道德责任。这样,法律对道德的支持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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